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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8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五28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收入,因未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者註:已於99年5月12日廢止)第19條之2及第19條之3規定,亦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財政部94/10/06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8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28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發布,要旨:五28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