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8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
要旨
五28核釋權利金所得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收入,因未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者註:已於99年5月12日廢止)第19條之2及第19條之3規定,亦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財政部94/10/06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8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