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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9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應併入各該年度計算所得於補發年度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五29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應併入各該年度計算所得於補發年度課徵

函釋全文

甲君等3人出租土地予乙鄉公所,租金預算未獲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遲至96年度始取得94年度下半年及95年度之租金,得參照本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規定,按租金所屬94及95年度分別併入各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應補徵之稅額,於實際補發租金96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7/10/31台財稅字第09700406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9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29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應併入各該年度計算所得於補發年度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