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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29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應併入各該年度計算所得於補發年度課徵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五29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應併入各該年度計算所得於補發年度課徵

函釋全文

甲君等3人出租土地予乙鄉公所,租金預算未獲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遲至96年度始取得94年度下半年及95年度之租金,得參照本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規定,按租金所屬94及95年度分別併入各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應補徵之稅額,於實際補發租金96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7/10/31台財稅字第09700406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9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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