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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出售房屋所付之違約金得列為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要旨
七4出售房屋所付之違約金得列為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函釋全文
因出售房屋遲延交付房屋及土地,經判決而支付予承買人之違約金,其屬於房屋部分之違約金,應准列入出售房屋之費用,以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至承買人取得該房屋受領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財政部64/10/02台財稅第371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