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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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4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之股票轉讓時課稅規定
要旨
七14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之股票轉讓時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之股票,係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代表,尚無所得發生,應不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股東於取得該項股票後以之轉讓時,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編者註: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核示本函自9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75/09/12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