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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6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七16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

函釋全文

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6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16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七16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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