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6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
要旨
七16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
函釋全文
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6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