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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24出售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要旨
七24出售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函釋全文
個人取得之建物,因故未辦理或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者,嗣後於出售時,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投納契稅移轉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課稅範圍者,無本函之適用)(財政部74/02/16台財稅第120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4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