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25個人出售預售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認定規定
要旨
七25個人出售預售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認定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編者註: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課稅範圍者,無本函之適用)(財政部101/08/13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5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