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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26稽徵機關對個人出售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調查及核定之方式
要旨
七26稽徵機關對個人出售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調查及核定之方式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提示買賣公契作為交易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經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所得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時,應參酌下列方式經實際查證後作為核課之依據:(一)請納稅義務人補具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二)向房屋買受人查明實際售價。(三)比較鄰近房屋或同地段其他房屋成交價格。(四)該房屋向銀行貸款之公證鑑定房屋評價。(財政部賦稅署80/11/07台稅一發第8007406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6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