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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26稽徵機關對個人出售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調查及核定之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七26稽徵機關對個人出售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調查及核定之方式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提示買賣公契作為交易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經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所得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時,應參酌下列方式經實際查證後作為核課之依據:(一)請納稅義務人補具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二)向房屋買受人查明實際售價。(三)比較鄰近房屋或同地段其他房屋成交價格。(四)該房屋向銀行貸款之公證鑑定房屋評價。(財政部賦稅署80/11/07台稅一發第8007406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6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26稽徵機關對個人出售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調查及核定之方式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0 年 11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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