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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31個人提供藝術品參加拍賣會其所得之計算及納稅方式
要旨
七31個人提供藝術品參加拍賣會其所得之計算及納稅方式
函釋全文
二、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編者註:本項業經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令核示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廢止)三、不願透露姓名之出售人,准由所得稅申報代理人依規定扣繳率,以填報拍賣品編號方式申報納稅,惟出售人應切結以貴公司或貴公司指定之事務所或人員為申報代理人,代辦所得稅申報暨納稅事宜。又出售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81/12/03台財稅第8116854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1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