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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33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時應於股票背面註記之文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七33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時應於股票背面註記之文字

函釋全文

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應於發行之股票背面註記左列文字:(一)本股票係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依規定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二)取得本股票之股東,於該項股票轉讓時,應依左列規定,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1.個人股東:應按全部轉讓價格,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2.法人股東:應按全部轉讓價格,減除依所得稅法第48條規定計算成本後之餘額,併入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三)本股票之除權基準日為○○年○○月○○日。(財政部83/06/15台財稅第8315964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3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33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股票時應於股票背面註記之文字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6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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