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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34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列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七34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列原則

函釋全文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左:(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三)至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三、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財政部84/03/01台財稅第8416068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4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34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列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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