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2個人購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承受取得債權抵押物課稅疑義
要旨
七42個人購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承受取得債權抵押物課稅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甲君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由其聲明承受取得債權抵押物課稅疑義。說明:二、本案甲君應於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按該次拍賣法院所定之最低價額(亦即甲君聲明承受取得債權之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甲君嗣後再處分該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7/10/09台財稅字第09700345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2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