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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3購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者其處分債權損益計算釋疑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七43購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者其處分債權損益計算釋疑

函釋全文

二、納稅義務人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A、B兩筆以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之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中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B抵押物部分,納稅義務人所墊付債務人應負擔之強制執行費及法院移轉該抵押物所扣繳之土地增值稅,經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者,係屬納稅義務人未實現之收入,依本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計算處分債權損益時,准自法院拍賣價款中扣除。三、參與拍賣以現金支付價款取得A抵押物,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尚無所得課稅問題;惟嗣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4條規定,將拍賣A抵押物所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費用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以其餘額分配予債權人時,納稅義務人以債權人身分所受償之金額,減除債權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應以其差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計入法院交付該受償金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又納稅義務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因債權分配不足額而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嗣倘獲債務人償付者,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8/07/21台財稅字第098001773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3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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