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4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之房屋時價認定規定
要旨
七44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之房屋時價認定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財政部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4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