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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4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之房屋時價認定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七44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之房屋時價認定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財政部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4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44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之房屋時價認定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