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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50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七50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50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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