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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50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七50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50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50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