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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參加福利委員會自強活動取得之實物獎品屬機會中獎應課稅
要旨
八2參加福利委員會自強活動取得之實物獎品屬機會中獎應課稅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員工福利委員會舉辦自強活動,員工參加該項活動所取得之實物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表(編者註: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9/07/17台財稅第357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8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