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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8個人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十8個人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說明:二、代出賣人繳納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等係為達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目的而代為繳納,其與所取得之違約金並無關係,而屬取得土地之費用,自不得列為違約金所得之必要費用。(財政部68/08/30台財稅第3603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8個人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8 月 30 日發布,要旨:十8個人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