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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17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十17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三、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財政部83/06/16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17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十17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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