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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20汽車駕訓班如未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僅就負責人課徵綜所稅
要旨
十20汽車駕訓班如未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僅就負責人課徵綜所稅
函釋全文
民營汽車駕訓班(編者註:即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從事汽車駕駛人訓練業務,如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准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就其所得課徵負責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3/08/25台財稅第8316039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