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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20汽車駕訓班如未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僅就負責人課徵綜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十20汽車駕訓班如未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僅就負責人課徵綜所稅

函釋全文

民營汽車駕訓班(編者註:即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從事汽車駕駛人訓練業務,如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准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就其所得課徵負責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83/08/25台財稅第8316039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20汽車駕訓班如未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僅就負責人課徵綜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十20汽車駕訓班如未辦公司或商業登記僅就負責人課徵綜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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