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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23政府補助個人計程車裝置液化石油氣設備之補助款徵免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十23政府補助個人計程車裝置液化石油氣設備之補助款徵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政府為改善空氣品質,鼓勵計程車業者改裝液化石油氣設備,發給計程車業者之補助款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受領政府補助款者如係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公司行號(即車行),應將該補助款列為當年度收入,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改裝支出則可核實認列成本費用。(二)受領政府補助款者如係個人(包含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及寄行計程車駕駛人),該補助款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其改裝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為100%,而無所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85/12/05台財稅第8519241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23政府補助個人計程車裝置液化石油氣設備之補助款徵免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