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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23政府補助個人計程車裝置液化石油氣設備之補助款徵免稅釋疑
要旨
十23政府補助個人計程車裝置液化石油氣設備之補助款徵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政府為改善空氣品質,鼓勵計程車業者改裝液化石油氣設備,發給計程車業者之補助款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受領政府補助款者如係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公司行號(即車行),應將該補助款列為當年度收入,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改裝支出則可核實認列成本費用。(二)受領政府補助款者如係個人(包含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及寄行計程車駕駛人),該補助款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其改裝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為100%,而無所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85/12/05台財稅第8519241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