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24交通部依規定核撥計程車所有人更新計費表之補助款徵免所得稅規定
要旨
十24交通部依規定核撥計程車所有人更新計費表之補助款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交通部依「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核撥計程車所有人更新計費表之補助款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受領者如係個人,該補助款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扣繳義務人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二)受領者如係營利事業,應將該補助款列為當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財政部賦稅署105/05/24臺稅所得字第10504559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4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