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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28夫妻經營按其他所得課稅之補習班等可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要旨
十28夫妻經營按其他所得課稅之補習班等可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編者註:後二者現更名為幼兒園)、托育中心(編者註:現更名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自同一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以所經營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08904554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8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