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30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要旨
十30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二、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編者註:本令第2點經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核示自該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三、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四、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3/0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0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