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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37合資購地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按出資比例返還利益屬其他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十37合資購地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按出資比例返還利益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數名個人共同出資購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出售後所獲利益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該項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5/02/23台財稅字第09504507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7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37合資購地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按出資比例返還利益屬其他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