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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37合資購地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按出資比例返還利益屬其他所得
要旨
十37合資購地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按出資比例返還利益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數名個人共同出資購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再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出售後所獲利益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該項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5/02/23台財稅字第09504507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7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