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39員工取得公司股票之時價超過其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
要旨
十39員工取得公司股票之時價超過其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
函釋全文
主旨: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員工參加國外總公司認股計畫取得外國公司股票及國內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員工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說明:四、我國境內之公司於交付股票日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五、公司員工參加認股計畫或員工認股基準日係在96年1月1日以後者,應確實依法辦理。(編者註: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核示,本函有關國內公司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課稅規定,自101/05/24起停止適用。)(財政部96/02/27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9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