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45員工取得公司庫藏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後公司於限制轉讓期間減資者之課稅規定
要旨
十45員工取得公司庫藏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後公司於限制轉讓期間減資者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二、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將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且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倘於該等股票限制轉讓期間內公司發生減資彌補虧損或減資退還股款之情事,應依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及財政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規定,以限制轉讓期間屆滿之翌日為股票之可處分日,並依下列原則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計入可處分年度之所得額:(一)於員工認購股票限制轉讓期間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參照財政部10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8380號令規定,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乘以該日持有股數,超過實際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二)於員工認購股票限制轉讓期間,公司非因彌補虧損之減資退還股款參照財政部98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800542560號函規定,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乘以該日持有股數,減除員工實際認購價格超過其所取回股款金額後之餘額,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財政部賦稅署104/07/22臺稅所得字第103046488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5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