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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49繼承人受領檢舉人死亡後始確定可領取之檢舉獎金應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十49繼承人受領檢舉人死亡後始確定可領取之檢舉獎金應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函釋全文

個人檢舉稅務違章案件,檢舉人需至罰鍰徵起後始確定可領取檢舉獎金,在罰鍰徵起前檢舉人死亡者,該獎金之期待權應免報繳遺產稅;至檢舉人之繼承人於罰鍰徵起後受領之獎金,於95年5月30日所得稅法修正公布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但書規定就源扣繳分離課稅。(財政部98/02/10台財稅字第09700590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9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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