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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63詐欺罪刑事判決確定案件被害人利得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十63詐欺罪刑事判決確定案件被害人利得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

函釋全文

一、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投入資金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被告為取信被害人誘使其投資而給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資本金者,尚不發生所得課稅問題。二、嗣被害人因上開詐欺案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107/12/20台財稅字第107046839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63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63詐欺罪刑事判決確定案件被害人利得之綜合所得稅徵免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