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5因政府徵收終止租約時佃農取得之補償費比照變動所得課稅
要旨
十一5因政府徵收終止租約時佃農取得之補償費比照變動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予佃農之補償費,應比照地主收回土地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8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1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