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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9政府收回出租耕地發放之轉業輔導金適用變動所得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十一9政府收回出租耕地發放之轉業輔導金適用變動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縣政府收回出租耕地,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外,並於出售該土地後按土地之出售價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以其餘額三分之一再減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1項規定之地價補償後,以其餘額另發放轉業輔導金,該項轉業輔導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財政部85/12/05台財稅第8519262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1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一9政府收回出租耕地發放之轉業輔導金適用變動所得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發布,要旨:十一9政府收回出租耕地發放之轉業輔導金適用變動所得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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