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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9政府收回出租耕地發放之轉業輔導金適用變動所得課稅
要旨
十一9政府收回出租耕地發放之轉業輔導金適用變動所得課稅
函釋全文
○○縣政府收回出租耕地,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外,並於出售該土地後按土地之出售價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以其餘額三分之一再減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1項規定之地價補償後,以其餘額另發放轉業輔導金,該項轉業輔導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財政部85/12/05台財稅第8519262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1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