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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11屬變動所得之薪資可同時適用半數課稅及薪資特別扣除規定
要旨
十一11屬變動所得之薪資可同時適用半數課稅及薪資特別扣除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其作業時間,正常情形均在一年以上,其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即有累積而增加稅負作用,故稅法規定屬變動所得,半數免稅。至薪資特別扣除額係對勤勞所得之扣除規定,故凡屬變動所得之薪資所得同時可享受半數課稅及薪資特別扣除規定。(財政部68/10/08台財稅第370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