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7「006688」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入帳者之相關課稅規定
要旨
一47「006688」營利事業以融資租賃入帳者之相關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如採融資租賃者,其於承購時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額之金額,因未於承租期間列為租金費用,無須依本部97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0000號令規定,於承購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二、營利事業依上開措施承購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且採營業租賃者,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抵充應繳土地及建築物價額之金額,屬抵充建築物價款部分,應併同建築物補提列之折舊費用,於承購年度計算認列損益,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三、營利事業於97年度以前承租之工業區土地,原採營業租賃入帳,如經評估其個別營運狀況選擇於97年度起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其承租期間已列報之各年度租金費用,減除依本部72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38970號函發布「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編者註:現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按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辦理)規定得認列之利息費用、手續費及折舊費用後之淨額,應列為97年度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且一經轉換,不得變更。營利事業如未於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選擇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財政部98/01/12台財稅字第097005420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47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