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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降價補貼經銷商係屬銷貨折讓如因而核定虧損者得盈虧互抵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9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廠商降價補貼經銷商係屬銷貨折讓如因而核定虧損者得盈虧互抵

函釋全文

產製廠商為配合修正稅法之施行,降低產品售價,對經銷商所存儲之已稅化粧品貨物,如確經雙方協議,決定由廠商補貼經銷商之行為,係屬銷貨折讓性質,廠商可以買受人(經銷商)出具之銷貨折讓證明單憑以列帳。廠商如因免徵貨物稅降價銷售,致當年度結算申報核定虧損者,該項虧損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於5年(編者註:現為10年)內盈虧互抵。(財政部賦稅署79/03/23台稅二發第7906288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降價補貼經銷商係屬銷貨折讓如因而核定虧損者得盈虧互抵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9 年 03 月 23 日發布,要旨:廠商降價補貼經銷商係屬銷貨折讓如因而核定虧損者得盈虧互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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