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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者仍應查明成本之憑證
要旨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者仍應查明成本之憑證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於查核製造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如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仍應查明申報之原物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等是否均取具合法憑證,並於查核報告中簽明。(財政部賦稅署79/05/10台稅一發第7807034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