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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者仍應查明成本之憑證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9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者仍應查明成本之憑證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於查核製造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如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仍應查明申報之原物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等是否均取具合法憑證,並於查核報告中簽明。(財政部賦稅署79/05/10台稅一發第7807034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者仍應查明成本之憑證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9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者仍應查明成本之憑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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