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得分開申報應否處罰釋疑
要旨
一1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得分開申報應否處罰釋疑
函釋全文
夫妻及其受扶養之親屬有所得者,應合併申報課稅,惟若夫妻分居兩地,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應即通報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應不發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事,納稅義務人已分別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夫妻關係,俾稽徵機關得據以通報歸戶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若未填明配偶關係,致使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合併課徵時,則顯有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累進稅負,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至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分設戶籍,而以該子女名義投資公司,其分配之盈餘除應合併其父母所得課稅外,應准比照辦理。(財政部59/01/30台財稅第2085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