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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村里托兒所為政府所有其各種所得免稅

發文機關 台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72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村里托兒所為政府所有其各種所得免稅

函釋全文

村里托兒所既屬政府所有,其各種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8款規定,應免納所得稅。(台灣省稅務局72/10/26稅一第587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18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村里托兒所為政府所有其各種所得免稅由台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72 年 10 月 26 日發布,要旨:村里托兒所為政府所有其各種所得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