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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在台分公司支付職工薪資應以總額列帳
要旨
外商在台分公司支付職工薪資應以總額列帳
函釋全文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支付其職工之薪資,應按薪資總額列帳並依法辦理扣繳,不能以扣抵其國外總公司為其職工墊繳保險費及儲金後之餘額列帳;其結匯有關事項,可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外匯主管機關聲明。(財政部68.10.8.台財稅第三七○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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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在台分公司支付職工薪資應以總額列帳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支付其職工之薪資,應按薪資總額列帳並依法辦理扣繳,不能以扣抵其國外總公司為其職工墊繳保險費及儲金後之餘額列帳;其結匯有關事項,可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外匯主管機關聲明。(財政部68.10.8.台財稅第三七○五五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