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2 條(薪資列支)
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 二、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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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薪資列為費用須符合兩條件:公司組織經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獨資合夥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
Q · 老闆給自己發的薪水可以報公司費用抵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32條,薪資能否列為費用分兩條路:公司、合作社的職工及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監察人薪資,須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預先議決、且不論盈虧必須支付;獨資、合夥的職工與合夥人、資本主薪資,須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沒有事前約定就發、或金額超出同業標準的部分,會被國稅局剔除費用、補徵營所稅。
白話解讀
老闆付你薪水,這筆錢能不能拿來抵稅?不是老闆說了算,是這條說了算。很多中小企業主搞不清楚一件事:你自己開公司,自己給自己發薪水,國稅局不一定認。這條把「薪資能不能當費用報」拆成兩條路走。第一條路是公司和合作社:你是股東兼董事,薪水要章程寫好或股東會先決議,而且不管公司賺不賺錢都要付,才算合法費用。第二條路是獨資和合夥:老闆自己的薪水可以報,但有天花板,不能超過同業通常水準。你的同行平均月薪八萬,你給自己報三十萬?國稅局會把多出來的部分剔除,補稅加利息。最容易踩的坑是:薪資沒有事先約定就發了,被查帳時這筆錢會被當成盈餘分配而非費用,稅率差距可以到兩倍。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2條為營利事業薪資費用認列的要件規範,將薪資列支分為兩套標準:公司與合作社組織以「程序正當性」把關(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獨資與合夥組織以「市場合理性」把關(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未符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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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人公司老闆可以給自己發多少薪水抵稅?▾
沒有法定上限,但須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且金額需與同業同規模公司負責人薪資相當,過高部分會被剔除。
Q2獨資老闆領薪水比較省稅還是不領比較省?▾
通常在同業通常水準內列報薪資較省,因薪資是費用可降低營所稅稅基,但需算營所稅與綜所稅總稅負最小點。
Q3股東會決議薪資一定要在年初嗎?▾
條文要求「預先議決」,即薪資發放前決議,不能年底補開股東會追認整年薪資。
Q4薪資被國稅局剔除怎麼救濟?▾
繳款書送達後30天內可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逾期即確定。
Q5什麼叫同業通常水準?▾
比對財政部公布之同業利潤標準與同規模同業負責人薪資,超出部分視為不合理予以剔除。
Q6幫配偶在公司掛名領薪可以報費用嗎?▾
須有實際工作內容、聘僱與出勤紀錄、事前決議,否則屬虛列費用,補稅外還可能受罰。
Q7公司虧損還能照領高薪嗎?▾
可以,前提是章程載明「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否則該薪資可能被剔除費用。
Q8薪資沒事先約定就發會怎樣?▾
可能被認定為盈餘分配而非費用,補營所稅與未分配盈餘稅,稅率差距可達兩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 | partnership |
|---|---|---|
| 適用組織 | 公司、合作社 | 獨資、合夥 |
| 把關機制 | 程序正當性(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 | 市場合理性(同業通常水準) |
| 金額上限 | 無同業水準上限,但須不論盈虧必須支付 | 不得超過同業通常水準 |
| 最常踩雷 | 未預先議決、章程未載明不論盈虧支付 | 薪資灌水超出同業水準遭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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