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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32薪資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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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 二、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薪資列為費用須符合兩條件:公司組織經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獨資合夥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

Q · 老闆給自己發的薪水可以報公司費用抵稅嗎?

可以,但公司要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獨資合夥不能超過同業水準

依所得稅法第32條,薪資能否列為費用分兩條路:公司、合作社的職工及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監察人薪資,須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預先議決、且不論盈虧必須支付;獨資、合夥的職工與合夥人、資本主薪資,須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沒有事前約定就發、或金額超出同業標準的部分,會被國稅局剔除費用、補徵營所稅。

白話解讀

老闆付你薪水,這筆錢能不能拿來抵稅?不是老闆說了算,是這條說了算。很多中小企業主搞不清楚一件事:你自己開公司,自己給自己發薪水,國稅局不一定認。這條把「薪資能不能當費用報」拆成兩條路走。第一條路是公司和合作社:你是股東兼董事,薪水要章程寫好或股東會先決議,而且不管公司賺不賺錢都要付,才算合法費用。第二條路是獨資和合夥:老闆自己的薪水可以報,但有天花板,不能超過同業通常水準。你的同行平均月薪八萬,你給自己報三十萬?國稅局會把多出來的部分剔除,補稅加利息。最容易踩的坑是:薪資沒有事先約定就發了,被查帳時這筆錢會被當成盈餘分配而非費用,稅率差距可以到兩倍。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2條為營利事業薪資費用認列的要件規範,將薪資列支分為兩套標準:公司與合作社組織以「程序正當性」把關(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獨資與合夥組織以「市場合理性」把關(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未符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人公司老闆可以給自己發多少薪水?

沒有法定上限,但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章程或股東會預先決議,以及金額合理。國稅局的「合理」是比對同業同規模公司負責人的薪資水準。一個人開的小型顧問公司月薪報三十萬被質疑機率很高。可查財政部每年公布的「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作為薪資設定的參考天花板。

Q2獨資商行的老闆不領薪水比較好還是領薪水比較好?

稅務上,在同業通常水準內列報薪資通常較划算,因薪資是營利事業費用可降低營所稅稅基。不列報則該筆錢變成營利所得歸入個人綜所稅。獨資營利所得直接歸戶到個人綜所稅,應請會計師計算最佳薪資金額,讓營所稅與綜所稅總稅負最小化,而非薪水越高越好。

Q3股東會決議薪資一定要在年初嗎?

條文要求「預先議決」,意思是在薪資發放之前。最安全的做法是每年度開始前的股東會就把當年度薪資決議好,年中調薪也要有臨時股東會決議在調薪之前。千萬不能年底才補開決議追認整年薪資,國稅局查帳時會看決議日期與薪資發放日期的先後順序,議事錄的出席股東簽名與決議日期是最常被查的欄位。

Q4所得稅法32條是什麼?

規範營利事業薪資能否列為費用的要件,分公司組織(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與獨資合夥(不超過同業水準)兩套標準。

Q5薪資列支的兩套標準差在哪?

公司/合作社靠程序正當性把關(議決+不論盈虧支付),獨資/合夥靠市場合理性把關(同業通常水準上限)。

Q6什麼叫同業通常水準?

比對財政部公布的同業利潤標準與同規模同業負責人薪資,超出部分視為不合理予以剔除。

Q7預先議決跟事後追認差在哪?

預先議決是薪資發放前決議才有效;事後年底補開股東會追認整年薪資,查帳實務通常不採認。

Q8公司負責人薪資要怎麼合法列支?

設立時於章程載明薪資或授權董事會訂定,每年股東會預先議決並留議事錄,薪資、勞健保、工作紀錄三者一致。

Q9獨資老闆薪水抓多少最省稅?

在同業通常水準內,由會計師試算營所稅與綜所稅總稅負最小的金額,而非薪水越高越好。

Q10薪資被剔除補稅金額怎麼算?

被剔除的薪資併回所得額補徵營所稅,未事前約定者可能再加未分配盈餘稅,並計遲延利息。

Q11怎麼證明薪資是真實費用?

提出章程薪資條款、股東會議事錄、薪資轉帳紀錄、勞健保投保與工作內容紀錄等一致文件。

Q12公司列薪資 vs 獨資列薪資哪個彈性大?

公司無同業水準上限但要程序把關;獨資彈性受同業水準限制但程序較簡。各有利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anypartnership
適用組織公司、合作社獨資、合夥
把關機制程序正當性(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市場合理性(同業通常水準)
金額上限無同業水準上限,但須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不得超過同業通常水準
最常踩雷未預先議決、章程未載明不論盈虧支付薪資灌水超出同業水準遭剔除

company

適用組織
公司、合作社
把關機制
程序正當性(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
金額上限
無同業水準上限,但須不論盈虧必須支付
最常踩雷
未預先議決、章程未載明不論盈虧支付

partnership

適用組織
獨資、合夥
把關機制
市場合理性(同業通常水準)
金額上限
不得超過同業通常水準
最常踩雷
薪資灌水超出同業水準遭剔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人税法第34条(役員給与の損金不算入)
韓國법인세법 제26조(과다경비 등의 손금불산입)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 + 實施條例第34條(合理工資薪金准予扣除)
德國EStG § 4 Abs. 4(Betriebsausgaben)/ KStG(verdeckte Gewinnausschüttung)
法國CGI article 39-1(charges déductibles, rémunérations excessives)
美國IRC § 162(a)(1)(reasonable allowance for salar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350323 全文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查定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後,應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期繳納。

(0370316 全文修正)

本店及其分支店營業所,資本完全劃分,營業完全獨立者,應分別計算其所得額課稅。

(0441213 全文修正)

凡自由捐贈,與業務無關,或非維持其商業地位或商譽所必要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舉辦公益、慈善、文化、教育,及直接並積極於國家有益之事業,其捐贈取得確實證據,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核准者。   二、經合於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團體決議者。   前項捐贈,得於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列為費用或損失。

(0520115 全文修正)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非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預先議決;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薪資,非經合夥契約規定,職工之薪資,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且合於左列規定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   二、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   獨資之資本主執行業務之薪資,得以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0611230 修正)

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   二、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立法理由參酌實情需要,爰加以修正。

  • 監察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查定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後,應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期繳納。

(0370316 全文修正)

本店及其分支店營業所,資本完全劃分,營業完全獨立者,應分別計算其所得額課稅。

(0441213 全文修正)

凡自由捐贈,與業務無關,或非維持其商業地位或商譽所必要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舉辦公益、慈善、文化、教育,及直接並積極於國家有益之事業,其捐贈取得確實證據,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核准者。   二、經合於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團體決議者。   前項捐贈,得於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列為費用或損失。

(0520115 全文修正)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非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預先議決;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薪資,非經合夥契約規定,職工之薪資,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且合於左列規定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   二、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   獨資之資本主執行業務之薪資,得以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0611230 修正)

參酌實情需要,爰加以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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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32 條規定:「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