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 二、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薪資列為費用須符合兩條件:公司組織經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獨資合夥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
Q · 老闆給自己發的薪水可以報公司費用抵稅嗎?
可以,但公司要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獨資合夥不能超過同業水準
依所得稅法第32條,薪資能否列為費用分兩條路:公司、合作社的職工及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監察人薪資,須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預先議決、且不論盈虧必須支付;獨資、合夥的職工與合夥人、資本主薪資,須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沒有事前約定就發、或金額超出同業標準的部分,會被國稅局剔除費用、補徵營所稅。
老闆付你薪水,這筆錢能不能拿來抵稅?不是老闆說了算,是這條說了算。很多中小企業主搞不清楚一件事:你自己開公司,自己給自己發薪水,國稅局不一定認。這條把「薪資能不能當費用報」拆成兩條路走。第一條路是公司和合作社:你是股東兼董事,薪水要章程寫好或股東會先決議,而且不管公司賺不賺錢都要付,才算合法費用。第二條路是獨資和合夥:老闆自己的薪水可以報,但有天花板,不能超過同業通常水準。你的同行平均月薪八萬,你給自己報三十萬?國稅局會把多出來的部分剔除,補稅加利息。最容易踩的坑是:薪資沒有事先約定就發了,被查帳時這筆錢會被當成盈餘分配而非費用,稅率差距可以到兩倍。
所得稅法第32條為營利事業薪資費用認列的要件規範,將薪資列支分為兩套標準:公司與合作社組織以「程序正當性」把關(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獨資與合夥組織以「市場合理性」把關(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未符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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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定上限,但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章程或股東會預先決議,以及金額合理。國稅局的「合理」是比對同業同規模公司負責人的薪資水準。一個人開的小型顧問公司月薪報三十萬被質疑機率很高。可查財政部每年公布的「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作為薪資設定的參考天花板。
稅務上,在同業通常水準內列報薪資通常較划算,因薪資是營利事業費用可降低營所稅稅基。不列報則該筆錢變成營利所得歸入個人綜所稅。獨資營利所得直接歸戶到個人綜所稅,應請會計師計算最佳薪資金額,讓營所稅與綜所稅總稅負最小化,而非薪水越高越好。
條文要求「預先議決」,意思是在薪資發放之前。最安全的做法是每年度開始前的股東會就把當年度薪資決議好,年中調薪也要有臨時股東會決議在調薪之前。千萬不能年底才補開決議追認整年薪資,國稅局查帳時會看決議日期與薪資發放日期的先後順序,議事錄的出席股東簽名與決議日期是最常被查的欄位。
規範營利事業薪資能否列為費用的要件,分公司組織(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與獨資合夥(不超過同業水準)兩套標準。
公司/合作社靠程序正當性把關(議決+不論盈虧支付),獨資/合夥靠市場合理性把關(同業通常水準上限)。
比對財政部公布的同業利潤標準與同規模同業負責人薪資,超出部分視為不合理予以剔除。
預先議決是薪資發放前決議才有效;事後年底補開股東會追認整年薪資,查帳實務通常不採認。
設立時於章程載明薪資或授權董事會訂定,每年股東會預先議決並留議事錄,薪資、勞健保、工作紀錄三者一致。
在同業通常水準內,由會計師試算營所稅與綜所稅總稅負最小的金額,而非薪水越高越好。
被剔除的薪資併回所得額補徵營所稅,未事前約定者可能再加未分配盈餘稅,並計遲延利息。
提出章程薪資條款、股東會議事錄、薪資轉帳紀錄、勞健保投保與工作內容紀錄等一致文件。
公司無同業水準上限但要程序把關;獨資彈性受同業水準限制但程序較簡。各有利弊。
| 比較面向 | company | partnership |
|---|---|---|
| 適用組織 | 公司、合作社 | 獨資、合夥 |
| 把關機制 | 程序正當性(章程或股東會預先議決) | 市場合理性(同業通常水準) |
| 金額上限 | 無同業水準上限,但須不論盈虧必須支付 | 不得超過同業通常水準 |
| 最常踩雷 | 未預先議決、章程未載明不論盈虧支付 | 薪資灌水超出同業水準遭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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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徵收機關查定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後,應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期繳納。
本店及其分支店營業所,資本完全劃分,營業完全獨立者,應分別計算其所得額課稅。
凡自由捐贈,與業務無關,或非維持其商業地位或商譽所必要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舉辦公益、慈善、文化、教育,及直接並積極於國家有益之事業,其捐贈取得確實證據,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核准者。 二、經合於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團體決議者。 前項捐贈,得於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列為費用或損失。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非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預先議決;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薪資,非經合夥契約規定,職工之薪資,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且合於左列規定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 二、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 獨資之資本主執行業務之薪資,得以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 二、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
立法理由參酌實情需要,爰加以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查定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後,應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期繳納。
本店及其分支店營業所,資本完全劃分,營業完全獨立者,應分別計算其所得額課稅。
凡自由捐贈,與業務無關,或非維持其商業地位或商譽所必要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舉辦公益、慈善、文化、教育,及直接並積極於國家有益之事業,其捐贈取得確實證據,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核准者。 二、經合於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團體決議者。 前項捐贈,得於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列為費用或損失。
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非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預先議決;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薪資,非經合夥契約規定,職工之薪資,非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且合於左列規定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 二、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 獨資之資本主執行業務之薪資,得以不超過各該業中通常水準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參酌實情需要,爰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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