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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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1條之1已於民國69年刪除,原研發費用減除規定改由獎勵投資條例承接,現行依產業創新條例。
Q · 所得稅法第31條之1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民國69年刪除
所得稅法第31條之1已於民國69年刪除,當時的研發費用當年度減除規定被獎勵投資條例第23條之1取代,避免兩套法律重複適用。現行企業研發租稅優惠請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投資抵減。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台灣研發稅務獎勵的起點:生產事業的研究實驗費用可在當年度減除。民國69年刪除,因為獎勵投資條例已有相同規定,避免兩套法律重複適用造成紛歧。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1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為生產事業研究實驗費用得於當年度減除之租稅獎勵規定,民國69年因與獎勵投資條例規定重複而廢止,僅存立法沿革意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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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01228 增訂)
凡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其數額不超過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者,准在當年度減除;超過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者,得遞延在以後年度內減除,每年減除數額仍以不超過各該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為限。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期限在兩年以上者,仍應按固定資產折舊。
立法理由工業發展過程中,研究實驗費用為必要費用,故仿照其他國家制度,明文規定處理辦法。
(0660121 刪除)
凡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減除;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期限在兩年以上者,仍應按固定資產折舊。
立法理由為鼓勵生產事業研究發展,促進生產技術之改進,特將研究實驗費用列支標準放寬。
(06912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適用第六條關於折舊之規定。」已送請審議之獎勵投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亦同,為免相互紛歧,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工業發展過程中,研究實驗費用為必要費用,故仿照其他國家制度,明文規定處理辦法。
為鼓勵生產事業研究發展,促進生產技術之改進,特將研究實驗費用列支標準放寬。
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適用第六條關於折舊之規定。」已送請審議之獎勵投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亦同,為免相互紛歧,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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