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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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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1條之1已於民國69年刪除,原研發費用減除規定改由獎勵投資條例承接,現行依產業創新條例。

Q · 所得稅法第31條之1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民國69年刪除

所得稅法第31條之1已於民國69年刪除,當時的研發費用當年度減除規定被獎勵投資條例第23條之1取代,避免兩套法律重複適用。現行企業研發租稅優惠請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投資抵減。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台灣研發稅務獎勵的起點:生產事業的研究實驗費用可在當年度減除。民國69年刪除,因為獎勵投資條例已有相同規定,避免兩套法律重複適用造成紛歧。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1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為生產事業研究實驗費用得於當年度減除之租稅獎勵規定,民國69年因與獎勵投資條例規定重複而廢止,僅存立法沿革意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租税特別措置法 第42条の4(試験研究費の税額控除)
韓國조세특례제한법 제10조(연구·인력개발비에 대한 세액공제)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30条(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德國Forschungszulagengesetz(FZulG, 2020 - Forschungszulage)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244 quater B(Crédit d'impôt recherche, CIR)
美國IRC § 41(Credit for Increasing Research Activities)+ § 17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01228 增訂)

凡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其數額不超過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者,准在當年度減除;超過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者,得遞延在以後年度內減除,每年減除數額仍以不超過各該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為限。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期限在兩年以上者,仍應按固定資產折舊。

立法理由工業發展過程中,研究實驗費用為必要費用,故仿照其他國家制度,明文規定處理辦法。

(0660121 刪除)

凡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減除;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期限在兩年以上者,仍應按固定資產折舊。

立法理由為鼓勵生產事業研究發展,促進生產技術之改進,特將研究實驗費用列支標準放寬。

(06912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適用第六條關於折舊之規定。」已送請審議之獎勵投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亦同,為免相互紛歧,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28 增訂)

工業發展過程中,研究實驗費用為必要費用,故仿照其他國家制度,明文規定處理辦法。

(0660121 刪除)

為鼓勵生產事業研究發展,促進生產技術之改進,特將研究實驗費用列支標準放寬。

(0691226 刪除)

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適用第六條關於折舊之規定。」已送請審議之獎勵投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亦同,為免相互紛歧,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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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31-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3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