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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33 條(職工退休金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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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 2.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3. 3.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4. 4.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適用勞基法企業提撥勞工退休金,每年最多以已付薪資總額 15% 列為費用,超過部分不得認列。

Q · 公司提撥退休金可以抵稅嗎?上限多少?

可以,但年度上限是薪資總額 15%

依所得稅法第 33 條,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每年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新制勞退提繳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得在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15% 限度內列為費用,超過部分不予認列。非適用勞基法的單位提列退休金準備上限為 4%,若設立與公司完全分離的獨立退休基金則放寬到 8%。此外有「先沖後列」與清算「回吐」兩道機制。

深度解讀

每個月從公司帳上撥一筆錢進退休基金,這筆錢能不能抵稅?能,但天花板在這條裡寫得清清楚楚。適用勞基法的公司(大多數企業都是),不管你是走舊制的「勞工退休準備金」還是新制的「勞退提繳」或「年金保險費」,每年最多只能拿已付薪資總額的15%來當費用。不適用勞基法的(像部分專業機構),提列退休金準備最多4%,設獨立基金則放寬到8%。但這條最狠的不是天花板,而是第三項的「先沖後列」規則:你之前年年提撥的退休金,員工真的退休時要先從基金裡出,不夠的才能當當年度費用。以及第四項的「清算回吐」:公司解散時,退休基金裡剩下的錢要全部算回當年收益來課稅。換句話說,退休金提撥不是「花掉就沒了」的費用,它像一個有記憶的帳戶,最終會跟你算總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8 版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非名詞
  • 資遣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七十五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5 條條文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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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