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3 條(職工退休金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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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2.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 3.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 4.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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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適用勞基法企業提撥勞工退休金,每年最多以已付薪資總額 15% 列為費用,超過部分不得認列。
Q · 公司提撥退休金可以抵稅嗎?上限多少?
可以,但年度上限是薪資總額 15%
依所得稅法第 33 條,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每年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新制勞退提繳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得在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15% 限度內列為費用,超過部分不予認列。非適用勞基法的單位提列退休金準備上限為 4%,若設立與公司完全分離的獨立退休基金則放寬到 8%。此外有「先沖後列」與清算「回吐」兩道機制。
深度解讀
每個月從公司帳上撥一筆錢進退休基金,這筆錢能不能抵稅?能,但天花板在這條裡寫得清清楚楚。適用勞基法的公司(大多數企業都是),不管你是走舊制的「勞工退休準備金」還是新制的「勞退提繳」或「年金保險費」,每年最多只能拿已付薪資總額的15%來當費用。不適用勞基法的(像部分專業機構),提列退休金準備最多4%,設獨立基金則放寬到8%。但這條最狠的不是天花板,而是第三項的「先沖後列」規則:你之前年年提撥的退休金,員工真的退休時要先從基金裡出,不夠的才能當當年度費用。以及第四項的「清算回吐」:公司解散時,退休基金裡剩下的錢要全部算回當年收益來課稅。換句話說,退休金提撥不是「花掉就沒了」的費用,它像一個有記憶的帳戶,最終會跟你算總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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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8 版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非名詞
- 資遣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七十五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75 條條文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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