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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配股未辦扣繳其處罰及假扣押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公司配股未辦扣繳其處罰及假扣押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一一四條規定之處罰主體為扣繳義務人,公司分配股利,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公司負責人,如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需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假扣押時,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應對扣繳義務人之財產為之。(台灣省稅務局73.3.7.稅法第二二二四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配股未辦扣繳其處罰及假扣押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由台灣發布,要旨:公司配股未辦扣繳其處罰及假扣押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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