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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筆:名稱 2・條文 5
所得稅法第 114 條預覽 ↗
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1預覽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依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2預覽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3預覽 ↗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4預覽 ↗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應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三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
與「所得稅法」相關的名稱2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預覽 ↗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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