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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而,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所稱之滯納金,立法者業已明示具處罰性質,甚屬明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既已就所得稅法第114條為修正,被告於該參考表未就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為修正前,自應本於上開修正意旨依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第92條第1項及第114條第2款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為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所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修正後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如為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前段且係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之情形,係於750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範圍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而,⑴行為時(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彼此相同,未曾修正,可知關於違反第88條規定者應處罰鍰之可罰性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國稅局以被上訴人未依限補繳稅款,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以被上訴人3倍之罰鍰,被上訴人提起行政救濟,經另件裁判命被上訴人繳納罰鍰確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復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抗告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未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將依同法第114條規定受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3號解釋意旨,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有關扣繳義務人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部分,未賦予稅捐稽徵機關得參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顯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核有過失,自應論罰,縱本件業得人蕭朝仁君將系爭租賃所得,合併於其100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仍應依前揭規定依法處罰,是以,被告依所得稅法第114條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4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即被告,扣繳義務人則為事業負責人即陳清盛,倘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稅捐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執行業務報酬所得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而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稅捐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規定扣繳20%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違反扣繳義務,核有過失,經限期責令其補繳應扣未扣稅款131,880元,並補報扣繳憑單,其已依限辦理,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告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違反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情事;乃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所得稅法第114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者,最高行政法院102年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係針對已有法規授權裁量基準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既認諾已分配盈餘700萬元,且非返還股東借款,已如前述,故原告未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股利憑單,經被告限期責令補報股利憑單,惟其逾期仍未補報,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90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應於給付被告前揭款項時須扣繳給付金額之20%作為稅款;在未扣繳下,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中針對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9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又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此所得稅法第11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酌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健保法第85條立法理由載明:「參考所得稅法第114條,規範扣費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並依補繳之時間不同,處以不同之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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