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減半處罰之意義
要旨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減半處罰之意義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係指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十之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七百五十元。說明:二、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減半處罰。係指同條款前段之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之處罰規定,予以減半處罰。有關其最低處罰金額仍屬處罰之規定,基於同一處罰目的,亦當然適用減半規定,以符合立法意旨。(財政部79.4.18.台財稅第七九○六四○二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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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