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保險公司攤回佣金與支付經紀人佣金之差額應課稅
要旨
一1保險公司攤回佣金與支付經紀人佣金之差額應課稅
函釋全文
○○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共保業務所支付之經紀人佣金,以「攤回佣金」科目列帳,乃為費用抵銷科目,亦即代收代付,非屬該公司之收入性質,惟其攤回之佣金與原支付經紀人之佣金差額,乃屬該公司之手續費收入性質,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營業稅。(財政部60/08/13台財稅第3629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