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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海運協會之租金及專案收入應課稅而利息及會員入會收入則否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一4海運協會之租金及專案收入應課稅而利息及會員入會收入則否

函釋全文

○會(編者註:中華海運研究協會)辦理航運技術與船舶市況調查,接受委託草擬航政規章事宜,蒐集研究有關國際公約事宜等工作,包括房屋出租之租金收入、政府交辦研究專案收入、向非會員收取之專業書刊收入,均屬貴會銷售貨物或勞務性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貴會存放金融機構之利息收入及收取會員之入會費、常年費等,並非貴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列入課稅。(財政部75/07/18台財稅第75544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5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4海運協會之租金及專案收入應課稅而利息及會員入會收入則否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7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