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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基隆港務分公司出租代管國有土地之收入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一8基隆港務分公司出租代管國有土地之收入應課稅

函釋全文

基隆港務局(編者註:現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出租代管國有土地,其租金及手續費等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按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依限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5/12/26台財稅第75654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8基隆港務分公司出租代管國有土地之收入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一8基隆港務分公司出租代管國有土地之收入應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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