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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基隆港務分公司出租代管國有土地之收入應課稅
要旨
一8基隆港務分公司出租代管國有土地之收入應課稅
函釋全文
基隆港務局(編者註:現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出租代管國有土地,其租金及手續費等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按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依限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5/12/26台財稅第75654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