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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3盲人從事按摩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77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一23盲人從事按摩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函釋全文

盲人投資經營按摩院(中心),如具有按摩院之設備並僱用按摩人者,自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如以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則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人,依照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7/03/07台稅二發第77004423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3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3盲人從事按摩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77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一23盲人從事按摩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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