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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4藥局依處方箋調劑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藥品費不課營業稅
要旨
一34藥局依處方箋調劑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藥品費不課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主旨: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收入,應依本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規定,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說明:二、前開部函所稱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財政部87/06/18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4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