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4有關承攬廠商投保營造工程保險之相關保險費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要旨
一44有關承攬廠商投保營造工程保險之相關保險費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函釋全文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營造工程之承攬廠商,依「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規定,以承攬廠商為要保人,投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等,並依工程契約向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請領之保險費及廠商管理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9/06/18台財稅字第099001690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4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